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闲置土地的定义: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征收标准:
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
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以上是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情况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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